1040411大樓
10404大樓原貌

本市整建住宅係市府於民國五、六十年間為安置公共工程拆遷戶專案興建之住宅,每戶面積約六至十二坪,這些住宅社區在過去的標準而言,雖屬不錯的房子,但在時空變遷之下,其面積狹小、環境窳陋的結構性問題逐漸浮現而亟待更新。目前整宅屬於住宅之使用的產權均為私有,居民有待都市更新相關獎助機制協助更新改建。惟因整宅住戶多屬中低收入者、社區中尚有產權未清者、容積獎勵分配問題等因素,私部門開發商於考量投資報酬及銷售風險因素下多無意願投入更新重建工作,故有賴居民自行辦理籌組更新會推動更新事宜。

本計畫範圍所在之吳興街二期整宅即為其中一處,於民國 61 年取得使用執照,迄今已逾三十年。就內部實質使用與居住而言,平均每戶坪數約為十坪,且其住戶中不乏經濟與生活能力弱勢的族群。隨著都市型態的改變及社經價值的變遷,及家戶人口數逐年增加,遂使使用空間漸感不足,且在經歷921 大地震之後,部分住戶亦有漏水與建物結構強度是否安全的疑慮。
綜合來說,這些居住空間、微氣候條件、建物構造、結構等導致環境衰敗與生活環境品質低落,使得整宅的更新重建已是刻不容緩。為達都市健全發展、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居民生活環境品質,本案擬引用都市更新獎助機制推動本更新單元之更新重建,改善本區住宅環境機能、美化都市環境景觀、提昇居住環境水準,並藉以獲得生活環境之滿足與提昇。

1040411大會公告
1040411大會公告

本案雖於 91.10.21 成立更新會,並經市府於 91.5.6 核准「事業概要」,93.06.24 核定「事業計畫」,98.06.16 核定「變更事業計畫與擬定權利變換計畫」,惜仍未能順利實施;經檢討本計畫地區屬本府 90.11.19 府都四字第 9016274701 號指定公告之整建住宅,並位於91.10.28 府都四字第09108181500 號『劃定台北市都市更新地區案』中之「信義區吳興街二期整宅地區」及 99 年 1 月 13 日府都新四字第 09805081200 號『指定臺北市整建住宅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案』範圍內,符合申請市府 104 年1 月20 日府都新字第 10332448100 號公告第三次修訂「修訂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之條件,經 104.5.23 自辦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公聽會(會議紀錄詳附錄三)及「都市更新會」會員大會,且已達事業計畫報核門檻,並依法完成選屋程序,爰擬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 條、第19條、第22 條及第 29 條規定,由「信義區吳興街二期整宅地區都市更新會」擔任實施者,擬具「變更(第二次)信義區吳興街二期整宅地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案」,於104.8.3報核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然,104.10.30變更都市計畫可行性研商會議交通局審查意見「本案住宅單元應滿足1 戶1 車位原則」需加挖地下五層方能滿足;且經檢討104.8.3 報核案選屋結果:餘屋幾均為 43.04(A1)/46.33(A6)/49.87(A8)等大坪型,且無車位可搭配,銷售不易及選屋時住戶之反應,故於 105.1.31 召開會員大會通過修正案, 105.2.13-3.15重新辦理選屋,併案提送105.8.16幹事會審查。
修正案經市府於105.11.21-12.20 辦理第2 次變更(第2 次)事業計劃與權利變換計畫公展,105.12.7 公辦公聽會,106.3.1 召開(第 2 次)都市更新幹事及權變小組會議;並於 106.6.8 都設委員會預審,107.1.15 都設委員會審議都市設計,107.4.13 都市設計核定;106.10.12-11.10 都市計畫公展(106.10.27說明會),106.11.23 經719 次都委會審議都市計畫,107.1.17 都市計畫公告。
更新會為順利整合未於申請分配期限前提出分配位置申請而由更新會公開抽籤、部分因審議致所選房屋或車位受影響及欲更換原選屋或車位及增購等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於 107.1.15 都設委員會審議通過都市設計後,特研擬「吳興整宅變更選屋方案」提 107.3.3 會員大會通過,並於107.3.14-107.3.24 辦理變更選配,選配結果於107.5.25 申請都市更新幹事及權變小組複審。 臺北市都市發展局107.7.31召開都市更新案幹事會及權利變換計畫審查小組複審會議,建議修正之內容,部分涉及室內專有隔間調整(原則上不變動產權面積)及立面配合平面調整,經107.10.13 召開會員大會通過修正案。

1040411大會
1040411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