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業經臺北市政府109年3月19日府都新字第10830266593號函核定發布實施。

本案原於 98.06.16 核定發布變更事計與擬定權變計畫,惜仍未能順利實施;經檢討本地區符合申請之條件,經 104.5.23 自辦事計及權變計畫公聽會及,已達報核門檻,並依法完成選屋,於 104.8.3 報核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經審查後,於 109.3.19 核定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