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2.12 公辦第3次拆遷協調會紀錄

召開信義區吳興街二期整宅地區都市更新會擔任實施者申請本府代為拆除或遷移「變更(第二次)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二期整宅地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案」第3次公辦協調會

壹、會議時間:中華民 國113年12月12日上午9時30 分
貳、會議地點:臺北市 都市更新處1703會議室
參、主持人:陳建華副局長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紀錄:呂承嶸
伍丶結論:
本次協調會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及本府辦理都市更新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 改良物實施辦法辨理。今日公辦協調會尚待協調戶共3人 ( 3 戶),現場共1人出 席( 蔣鍵峰君出席並提供書面意見),2人未出席。

一丶陳志明君
今日受通知之尚待協調戶因故未出席協調會,後續請實施者本於真誠磋商精神主動洽協調戶妥為溝通協調, 並於114年1月9日前完成協商或自行拆遷, 倘仍未完成,實施者應考量優先拆除代拆戶同棟以外之建築物,本府後續依規定程序提請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進行評估及再協調後,作為本府續行協調或執行代為拆除或遷移之參考。

二、蔣鍵峰君
1.本次會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說明拆除或遷移之期日、方式、安置等拆遷相關事項,並經實施者及協調戶協商,實施者及與會之協調戶均表 示尚有協調空間, 後續請實施者本於真誠磋商精神主動洽協調戶妥為溝通協調,並於會後就書面意見訴求提供相關資料(書面意見第3、4、 6、 9 點),另請實施者於113年12月19 日 上午10 時0 分於更新處洽協調戶提供更新會帳務 資料 , 並於 l 14年1月9 日 前完成協商或自行拆遷,倘仍未完成, 實施者應考量優先拆除代拆戶同棟以外之建築物,本府後續依規定程序提請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進行評估及再協調後,作為本府續行協調或執行代為拆除或遷移之參考。
2.另 協調戶所述更新會 LINE 群組相關訊息待澄清部分請更新會於 LI NE 群組妥為澄清說明。

三、蔣鐽衛君
今日受通知之尚待協調戶因故未出席協調會,後續請實施者本於真誠磋商精 神主動洽協調 戶妥為溝通協調,並於114年1月9日前完成協商或自行拆遷, 倘仍未完成,實施者應考量優先拆除代拆戶同棟以外之建築物,本府後續依 規定程序提請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進行評估及再協調後,作為本 府續行協調或執行代為拆除或遷移之參考。
陸、散 會(上午10時30分)